日期::2023-11-13作者:网友整理人气:
年底了,各家各户都开始筹备年会了,年会一般有表彰、演出、抽奖、聚餐等活动形式,这些活动形式,又有什么税务风险呢?我们来探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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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年会,首先是要活动的场地,一般与酒店合作并签订合同,酒店提供会议场地及相关配套服务。这项业务中,酒店应该开具名目为“会议展览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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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公司有一些外地分公司,外地分公司的员工回来参加年会,行政部门为其安排酒店住宿,发生的酒店住宿费用,发票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因为员工住宿属于集体福利,属于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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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会活动中,需要邀请一些主要供给商与客户代表参加,并为其报销了来回机票。那么,公司为供给商与客户代表报销的机票能否计算抵扣增值税?
答案是不能,因为“海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海内旅客运输服务。供给商与客户代表不符合规定要求,因此上述支出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计算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海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海内旅客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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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邀请的主要供给商与客户代表每人赠予了价值1万元的精美礼品。公司向供给商与客户代表赠予礼品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予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尔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应按照“偶尔所得”项目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予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尔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予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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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表彰环节,公司向评比出的年度优秀员工予以颁发荣誉证书并每人奖励现金5000元。那么,公司支付给优秀员工的现金奖励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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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抽奖环节中,为了活跃现场气氛,老板自掏腰包在单位微信群中共发放了现金红包5000元。那么,抢到微信红包的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微信红包属于网络红包,假如是属于企业向个人发放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假如是朋友之间相互赠予的,无需缴纳。所以,老板个人自掏腰包在单位微信群发放的红包,员工抢到红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政策解读相关规定:《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予的网络红包。
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予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