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12-25作者:网友整理人气:
恋爱期间
您是否给“亲爱的”买礼物了?
口红、手机、项链、名表……
或者是直接清空购物车,
发1314520的红包!
对此,
单身的小编只想问一句,
万一哪天分手了,
钱还能要回来吗?
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衡阳小伙儿小李与女子萍萍于2019年2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并于当日向萍萍的弟弟妹妹给付4000元红包。
一个星期后,双方父母见面,小李又给了萍萍父母6600元“茶钱”红包。
随后,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置办酒席花费10748元,仪式当天小李向萍萍给付89000元彩礼,并向女方亲属给付小额红包礼金共6000元。
订婚后不久,小李与萍萍开始同居生活,小李为萍萍购买首饰、衣服及微信转账等共计花费37529元。但双方之间常常发生矛盾,不到半年便分开了。同居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底,小李及其父母前往萍萍家协商后续事宜,协商未果后双方亲属发生了争执。
无奈之下,小李将萍萍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首饰、现金红包、转账红包等共计168837元。
但萍萍父母辩称,双方未缔结婚姻的主要原因在于小李,就算要返还,除了初次见面的6600元“茶钱”红包和89000元彩礼,其他花费以及两人相处过程中小李自愿购买的物品、微信转账等都不属于彩礼范畴,不应该返还。
法院判决
衡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
本案中,原告小李给付的6600元“茶钱”红包和89000元彩礼与缔结婚姻有关,属于彩礼范畴;向萍萍弟弟妹妹给付的4000元红包及萍萍亲属给付的小额红包6000元系一般赠送行为,不属于彩礼范畴;办理过门酒席系小李在订婚仪式中的自愿行为,故花费的费用亦不属于彩礼范畴。
此外,小李为萍萍购买衣服等开支属于恋爱期间为增进双方感情的自愿赠与行为。
综上,法院认为小李共计向萍萍及其父母给付婚约彩礼95600元。
因小李与萍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三被告应当返还缔结婚约时原告给付的彩礼,考虑到两人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方返还原告小李80%彩礼。
小江说法
恋爱中男女互赠的财物属于什么性质?分手后能否要回?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基于习俗给付彩礼
假如给付款项的性质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则属于彩礼即婚约财产的一种。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可以要求主张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哀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赠予珍贵物品
恋爱期间有时也会出现一些大额赠与,如高档手表、金戒指、珍贵项链、名贵汽车等等,这些通常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内容,在赠与对方之后是否追回,则要根据赠与人赠与珍贵物品当时的目的进行界定。
假如赠与一方珍贵物品不是为了结婚,只是为了讨得对方的欢心,这种赠与属于一般赠与,一旦转移财产就无法要回。
假如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那么这种赠与以结婚为前提,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赠与”。
假如男女双方最后分手,赠与财产所附带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基于不当得利,接受财物的一方应当将受赠的珍贵财物予以返还。
但是实践中面对此类案件时必须根据双方实际经济情况酌情处理,防止因无力返还财物造成买卖婚姻。
在恋爱中赠予珍贵物品,应该探讨赠与之时赠与人的真实目的,据此认定财物性质,使案件的裁判结果既体现出民法自愿、公平、老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又符合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
三、恋爱期间的消费性赠与
消费性赠与是指赠与一方赠与接受一方财物让其消费,属于一般性的赠与。
在恋爱期间,消费性赠与的情形非常普遍,比如一方为另一方支付吃饭、住宿、娱乐、旅游、医疗等等费用。
在消费性赠与中,由于消费的现金已经不存在,并且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并非实物,所以一旦恋爱关系终结,消费性赠与无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无论赠与数额是否巨大,赠与一方都不能向受赠一方主张返还。
四、恋爱期间的红包、转账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情感,双方经常通过发红包、转账的方式来表达爱意。通过支付宝、微信进行的红包、转账虽然能在平台上保留相关的数据和凭证,但其法律性质及是否应当返还依然难以确定。在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确定红包及转账的性质。
第一,一方给另一方的红包、转账假如是在特别时间以特别数字形式给的,比如在情人节、七夕节、妇女节,给付对方“520”、“999”、“1314”等具有表达爱慕意义的特别金额,应当认定为是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第二,假如不是在特别时间不以特别数字形式,但却在红包上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之类的,应当认为这系男女恋爱期间的一种表达爱意的物质形式,将这些红包、转账认定为赠与比较妥当;
第三,假如既不是在特别时间以特别数字形式,也未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之类的钱款往来,那么就不排除是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
第四,若红包、转账所涉资金数额较大,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的因素,应当考虑到这样的资金往来有可能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在男女终止恋爱后,由于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接受钱款的一方应当返还其接受的大额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