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2-08作者:网友整理人气:
根据民间的习俗在结婚之前是需要给予一定彩礼之后才会一起生活的,那么在订婚当天互换礼物这个时候是否属于彩礼?假如男方提出分手是否有权要回来?
彩礼这个是按照民间规定的,假如给了彩礼但是没有结婚是要还回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哀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提醒那些因给付和收受彩礼的年轻人,假如因彩礼而发生纠纷,应当认真学习法律,对号入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赖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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